(折叠式)婴儿小推车和童车玩具必须加贴下列安全标识。
Possible entanglement or strangulation injury when attached to crib or playpen.Do not attach to crib or playpen.
(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时可能发生缠结或窒息危害。请勿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
此项要求与我国GB 5296.5标准的内容是一致的。
此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枪被误用成真枪的可能性。
适用范围:所有真枪的基本外观,形状,和/或构造的,或上述各项的组合,用作玩具的仿真枪和仿制枪。这包括,但不限于非功能性手枪,水枪,软性气枪,火药枪,发光枪,和具发射任何非金属弹射体的开口的枪。
不适用范围:
1) 不具有任何真枪的基本外观,形状,或结构,或上述各项组合的未来派玩具枪。
2) 外观逼真、可作为模型的非作玩具使用的不发火收藏品仿古枪。
3) 通过压缩空气,压缩气体,或机械弹簧作用,或上述各项中任几项的组合作用将弹射体发射出去的传统的B-B型气枪,彩弹游戏枪或弹丸枪。
4) 具有真枪的外观,形状,或构造,或上述各项的组合的装璜、装饰和微型物件,高度不超过1.5in(38mm),长度不超过2.75in(70mm),其中长度的测量不包括枪托部分。包括供放在桌上陈列或装在手镯、项链、钥匙链等上的物件。
凡属本要求的物件必须按下面任何一种方式做上标识或/和制造。进行滥用测试后,标识必须能永久保存,并保持在原位。所谓“永久保存”不包括使用普通油漆或标签作为本节的标识用途。标识的颜色为“火焰橙”,“火焰橙”(blaze orange)参考联邦标准595a的颜色12199。
1) 装进枪壳上枪口一端的作为玩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火焰橙色枪口盖,或鲜橙色枪口盖,插入枪壳上的枪口一端的深度不能超过0.25in(6mm)。
2) 覆盖枪壳上枪口一端周边的火焰橙色带,或鲜橙色带距枪口一端至少0.25in(6mm)。
3) 将玩具的整个外表面用白色,鲜红色,鲜橙色,鲜黄色,鲜绿色,鲜兰色,鲜粉红色,或鲜紫色着色,可以单独着色,也可作为主色调以任何花型与其他颜色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