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调查显示女职工特殊保护有欠缺
建议增加经期和更年期保护办法
广州日报讯(记者廖靖文 通讯员史功汇)今日,广州市总工会公布一份《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劳动保护情况调查报告》,经过向近600名女职工展开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结果显示在非公企业中,企业和女职工自身对女性的特殊保护(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重视不够,市总工会建议加强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增加经期和更年期保护办法,尤其是通过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更好保护女职工权益。
女工心理疾病发病率明显高于男工
据悉,2008年市总工会分别向制造、医药、银行、销售等18家不同类型的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发放了360份调查问卷;另一方面,向番禺区三家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发放240份问卷。调查显示,公有制企业和非公企业对女性的权益保护和劳动保护存在一定差距。
尤其是非公企业中占八成比例的外来女职工,其在工作待遇、生育待遇等方面均低于本地女职工。其享受的保险少,工作环境较为危险。碰到生育、工时、加班等种种问题的时候,女外来工们不懂也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己,因此可能诱发比正常人群更多的心理问题,在抑郁、敌意、恐怖、强迫、精神病症的发生率明显高于男工。
六成女工怀孕选择辞职
调查显示,非公企业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重视不够,能够定期1—2年一次进行过妇检或身体检查的女职工仅占34.39%,很久以前体检过的占4.98%,从来没有体检过的占22.17%。
22%的女职工在经期从事过禁忌劳动,包括冷水、低温、搬运高空作业等工作。分别有1.81%、0.90%、0.90%的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而被单位解除或终止过劳动合同。
当女职工怀孕时,60.63%的女职工选择辞工回家,3.17%的女职工选择停薪留职,继续上班的有23.98%的女职工是由工厂安排产假90天,7.24%的女职工产假工资照发,2.26%的女职工分娩费用报销。
市总工会:增加经期和更年期保护办法
市总工会认为,现有的《妇女法》对经期保护的规定不够具体,应该适当规定对重度痛经者经医生证明后可安排带薪休假,对女职工经期适当给予卫生费补贴的条例。现有的《妇女法》和《实施办法》也没有对女性更年期的保护办法。女职工由于更年期间工作、家庭的压力,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更年期综合症,在法律法规中应当适当增加对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内容。
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就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最好办法。通过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放到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上,以“事前维权”的方式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努力提高接访质量和处理问题的效率,积极参与重大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对侵害女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为处于弱势的女职工提供更多的帮助。